申请人:上海和必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00443号“美丽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16527号、第7989096号、第15927760号、第32885107号、第15438201号、第37296514号、第6336464号、第4984473号、第24225991号、第57543719号、第582891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尚处于审查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十、十一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至九在构成要素、行业内容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呼叫、文字、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