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龙厨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维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36121号“小小龙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99027号“小小厨XIAOXIAOC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014606号“小龙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926104号“小龍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自动售货机出租;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20日第1792号《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二、三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小龙厨”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文档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文档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