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64285号“V-Z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与化学元素不同,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V-Zn”,其中“Zn”是一种化学元素,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导致公众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