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添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广和正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35968号“随性愉悦,随心所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的商标具有原创性、独创性以及独特的品牌寓意,具有独创的含义和设计形式。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形成了良好的知名度、美誉度、诚信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随性愉悦,随心所爱”易被理解为广告宣传用语,不易使公众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