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今日美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海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47786号“今日美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数学教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6258号“今日美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92701号“今日美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95679号“今日美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37290号“今日美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859513号“今日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333617号“今日美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0085467号“今日文创 TODAY CULTURAL CREA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纸;绘画用纸;卫生纸;卸妆用薄纸;纸巾;纸制洗脸巾;纸制抹布;厨房用纸;书写本;图画;照片(印制的);包装用塑料膜;保鲜膜;书籍装订材料;削铅笔器(电或非电);文件夹(文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至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均刊登在2022年2月6日第1778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6日第1790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数学教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绘画用纸;卫生纸;卸妆用薄纸;纸巾;纸制洗脸巾;纸制抹布;厨房用纸;书写本;图画;照片(印制的);包装用塑料膜;保鲜膜;书籍装订材料;削铅笔器(电或非电);文件夹(文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绘画用纸;卫生纸;卸妆用薄纸;纸巾;纸制洗脸巾;纸制抹布;厨房用纸;书写本;图画;照片(印制的);包装用塑料膜;保鲜膜;书籍装订材料;削铅笔器(电或非电);文件夹(文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数学教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