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自贡卓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75778号“时空 龙门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07672号“龍門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60107号“新时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1333号“东方时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491954号“龙门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980579号“龙们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377972A号“龍門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0536292号“龙门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9182724号“时空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8362457号“龙门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及公众号截图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七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八、九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八、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时空 龙门镇”整体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投标报价;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商业审计;饭店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