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惠民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43770号“娇妮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96936号“娇妮帝JIAONI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服装;婴儿全套衣;婚纱”商品上予以撤销,在“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2月20日第1780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娇妮蒂”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汉字部分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袜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服装;紧身衣裤;套服;裙子;内裤;抹胸;休闲服;外裤”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衬衫;服装;紧身衣裤;套服;裙子;内裤;抹胸;休闲服;外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