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知领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47981号“中知领见 LINKAT-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33105号“白银中心 BAIYIN CENTER 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知领见 LINKAT-IP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34309号“美藤 MAT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