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修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85664号“老東江米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04700号“老东江米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经营的桂林市七星区云闻小吃店已于2021年5月7日注销,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桂林市七星区云闻小吃店营业情况查询截图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老东江米粉”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广告宣传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主体消亡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主体已被注销,但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商标权利人被注销可以当然宣告其商标无效,故对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