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圣拉斐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38565号“美巢钻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4239号“美巢及图”商标、第3784241号“美巢”商标、第17537107号“美巢”商标、第20765411号“美巢及图”商标、第58188927号“美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第59244409号(第6类)“美巢钻石”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棉水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水泥”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对其在其他类别商品上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