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特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20239号“特通资本 TETONG INVEST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93870号“特通商城tetoys.com及图”商标、第42020612号“特通快运”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未实际使用。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吊销。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信息。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另,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一种行政处罚,系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企业主体资格并未消亡,不能据此否定引证商标一目前有效的效力状态。
另,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实际使用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