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蜀天乡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34851号“天乡农业 TIAN XIANG AGRI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04788号“彝盆火及图”商标、第30384798A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