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泊恩(广州)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33560号“泊恩门诊 Psybene Cli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34185号“伯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第54150870号“伯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驳回。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宣传资料、协议、发票、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所涉驳回复审案件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