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津辉线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96634号“津辉线缆JINHUIXIANL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86586号“津辉”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