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土豆集(内蒙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14601号“土豆集 POTATO SE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51515号“土逗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使用在“新鲜土豆”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与注册。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