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汐洱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29985号“圣剑物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09321号“圣树物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8757319号“圣光物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续展。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针对该项服务做出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1月6日,已过续展宽展期未申请续展,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的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的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