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熟星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福海鑫医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3日对第41459185号“福海鑫医药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被申请人共注册27枚商标,系恶意囤积商标,以实现自身非法目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1月27日通过第177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申请注册,2020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一条系总则性规定,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