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醉然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廖仁莉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3日对第50391330号“醉梦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5610375号“仁醉然”商标、第45618149号“醉然仁”商标、第46918375号“醉然美”商标、第35252721号“黔醉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扰乱市场,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引证商标一至四档案、醉然基酒宣传海报、“醉然基”商标不予注册决定电子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1月27日通过第177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公告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现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等商品上。
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申请在先,初步审定公告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现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等商品上。
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等方面区别较大,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亦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第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或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