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陕西创美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丁莹
申请人因第15689914号“廣告人ADVERTISER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8279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油漆、油漆稀释剂、清漆、固定剂(清漆)、涂料(油漆)、油漆催干剂、底漆、防污涂料”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2018年03月18日至2021年03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油漆、油漆稀释剂、清漆、固定剂(清漆)、涂料(油漆)、油漆催干剂、底漆、防污涂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及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加工和总销售合同、发票、肇庆华欣特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资质证明;
2、商标授权使用书及西安美炫彩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3、产品销售代理合同、发票、产品照片;
4、产品供货合同、发票、产品照片;
5、参展合同;
6、产品宣传页、微信公众号宣传文章、广告宣传图片;
7、产品及包装照片、公司招牌及名片等照片;
8、淘宝app中销售产品的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于2014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油漆、油漆稀释剂、清漆、固定剂(清漆)、涂料(油漆)、油漆催干剂、底漆、防污涂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2、3用于证明申请人授权西安美炫彩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同时,申请人授权该公司为其独家代理商,该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视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中,产品供货合同上显示有“广告人”字样及“油漆”商品,发票上显示的开具时间、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可与上述合同对应,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验具有真实性,结合产品照片,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油漆”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油漆”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稀释剂、清漆、固定剂(清漆)、涂料(油漆)、油漆催干剂、底漆、防污涂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油漆、油漆稀释剂、清漆、固定剂(清漆)、涂料(油漆)、油漆催干剂、底漆、防污涂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其余证据中,产品加工和总销售合同与发票不能对应,参展合同无发票等证据佐证已实际履行,广告宣传图片、淘宝app中销售产品的截图等无形成时间,我局不予采信。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