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金融博物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3504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29543107号图形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62期《商标公告》上,故其县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