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羽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35345号“F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复审决定中引证的第54489595号“FLOWBAR”商标、第54593802号“HYPPE MAX FLOW TA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在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