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杭州钱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32494号“丰收信农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52900号“小丰收 丰 WE GAIN WWW.XFS.ORG.CN”商标、第18797164号“大丰收”商标、第16738753号“丰收渔场”商标、第21184518号“大丰收 DFS168COM”商标、第16415748号“丰收农场 WWW.FSNC360.COM”商标、第8694550号“丰收公社”商标、第28441012号“大丰收”商标、第16144239号“新丰收”商标、第47005033号“丰收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35类3501、3502、3503群组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百度百科简介;媒体报道及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相混淆。此外,鉴于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