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克拉代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75722号“福雷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9963号“福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变压器(电);变压器;逆变器(电);扼流圈(阻抗);互感器;稳压电源;低压电源;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