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绿荫时代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21527号“北木定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6004873号“北木宅配”商标、第24356839号“北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引证商标一处于权利未定状态,引证商标二将转让申请人所有。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在“木或塑料梯;室内百叶帘”商品上已被我局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于2022年7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无锡绿荫时代家具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系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北木定制”与引证商标一“北木宅配”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制室内百叶窗帘;工作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制室内百叶窗帘;工作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