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禄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80910号“SOUNDM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即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95078号“SOUNDM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转让、删减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本身没有固定含义,且经宣传使用已获得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概况介绍、网上销售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OUNDMAP”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录制软件,用于运行声学成像仪和可见光相机,用于工业、科学应用、故障排除、预测性和预防性维护以及建筑科学;处理数字图像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音频和视频设备操作控制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图像、图表和文字处理软件;计算机硬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声音处理用计算机软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工业和科学应用的声学成像相机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英文“SOUNDMAP”构成 ,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录制软件,用于运行声学成像仪和可见光相机,用于工业、科学应用、故障排除、预测性和预防性维护以及建筑科学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