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10085号“MS.BEN 本姑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02052号“大豆小姐MS BEAN”商标、第3373134号“B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本姑娘”、英文“MS.BEN”和图形构成,其英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相近,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饼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该项商品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