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633415号“爱肯拿ACAN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肯拿ACANA 41633415

阅读:113803 2022-08-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冠军宠物食品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晔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8日对第41633415号“爱肯拿ACANA”商标(第1类,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79118号“爱肯拿ACANA”商标(…

  申请人:冠军宠物食品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晔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8日对第41633415号“爱肯拿ACANA”商标(第1类,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79118号“爱肯拿AC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45165号“爱肯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445166号“AC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202281号“AC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373054A号“AC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9925403号“爱肯拿AC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9925403A号“爱肯拿AC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373054号“AC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6642259号“ACANA HEALTHY GRAI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爱肯拿/ACANA”系列商标在先使用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3、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了大量已注册商标,其行为已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关联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申请人“爱肯拿”、“ACANA”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

  3、官网截图、产品包装袋照片、周边产品;

  4、宣传海报、教育培训模板材料;

  5、所获荣誉证书;

  6、产品经销协议及发票、参展合同及发票、展会现场照片、在线销售情况、消费者在线发表产品评论及相关文章;

  7、有道词典关于“ACANA”品牌的解释;

  8、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列表及涉嫌被抄袭的知名品牌介绍;

  9、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商标注册信息;

  10、在先行政机关裁定、司法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过滤用碳等商品上。2020年7月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6月23日,争议商标经(2021)商标异字第80252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1年8月14日排版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申请日及初步审定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均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饲料、鸟食、宠物饮料、活动物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六由申请人于2019年7月26日申请注册,2020年11月27日初步审定,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27日。

  引证商标七由申请人于2019年7月26日申请注册,2020年6月6日初步审定,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宠物食品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6日。

  4、引证商标八经商评字(2020)第3931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5、引证商标九由申请人于2020年5月26日申请注册,2021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27日。

  6、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类、第6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6类、第17类、第18类、第19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8类、第29类、第30类上提交了44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包括:第43176434号“帕布洛PABLO”商标(英国厨卫品牌)、第41648065号“比瑞吉俱乐部”商标(中国宠物食品品牌)、第44646062号“GIMPET”商标(德国宠物食品品牌)、第44836623号“玖玖熊”商标(中国宠物食品品牌)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1年8月14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及第九条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由审理查明第4、5项可知,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九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引证商标八、九均未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初步审定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六和七的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应同时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类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第31类动物饲料、鸟食、宠物饮料、活动物、植物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使用尚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集中在宠物食品等宠物用品上,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即2019年10月15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本案争议商标由汉字“爱肯拿”和英文“ACANA”组合而成,与申请人的各引证商标“爱肯拿”、“ACANA”、“爱肯拿ACANA”在汉字构成、英文字母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基本相同,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再结合审理查明第6项,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0余件商标,其中多数与他人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宠物食品品牌相同或近似。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可见,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考虑到我局已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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