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丝贝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00982号“SAR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982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