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莱克(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405186号“金莱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72769号“金莱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4778号“金莱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185023号“莱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手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手杖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手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手杖”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手杖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二者现已不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