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澜婷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香港湾仔湾仔道-号乐基中心楼室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07003号“C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原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511968号“CC”商标、第54518718号“GG”商标申请人依法提交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我局已依法准予上述申请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故上述商标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