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92149号“云博系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9140365号“云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决定对其核定使用的银行服务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尚未生效,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