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晶科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真(惠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7795920号“晶科炭JK JINGKET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11413号、第330814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宣传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多件含有“炭”字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炭”,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