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泰克自动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80141号“W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442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同意将该商标转让予申请人,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23066号、第672309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经并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与申请人仍为不同的权利主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