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完美头发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09196号“PERFECT HAIR HAIRCARE HAIR EXTENSIONS KERAT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特点,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325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语释义、销售产品的官网截图、在先判决书、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鸵鸟羽毛(服装附属品)、鸟羽毛(服装配件)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假发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梳子状的发饰品、头发装饰品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PERFECT HAIR”可译为“完美的头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头发装饰品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