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僖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36018号“JOSE W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6371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介绍、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详情、电子转账凭证、专利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