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精成健康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40287号“容颜故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第58498821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60845986号商标、第1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60845138号商标、第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64979322号商标。上述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或相近,文字识别部分均相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40383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30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6748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