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志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77488号“BLACK WARE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第54574868号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126769号、第54574868号、第6978820号商标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