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RESSNAPF TIERNAHRUNG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42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992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正在商谈转让协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申请人要求三个月补充证据期限已届满,我局未收到相关转让文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