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社汇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61229号“3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59482699号商标经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该商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第57848557号、第5719747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第13391195号、第10891144号、第13391375号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