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锦绣巴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10893号“锦绣巴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184951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