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53955号“PODI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DIUM G1553955

阅读:96970 2022-08-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LENDLEASE DIGITAL AUSTRALIA PTY LIMITE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3955号“PODI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除“物流服务(商业管理和设施和资源的…

  申请人:LENDLEASE DIGITAL AUSTRALIA PTY LIMITE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3955号“PODI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除“物流服务(商业管理和设施和资源的组织);供应链管理服务;替他人的采购服务(替他人购买产品和服务);所有上述内容涉及针对不动产和基础设施开发生命周期的技术平台解决方案,即方案设想、开发、设计、创建、融资和资产管理、建筑、供应链物流和管理、建筑运营、维护和租赁管理;所有上述均不包括抵押经纪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仅针对上述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申请人请求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79941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794期商标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除“物流服务(商业管理和设施和资源的组织);供应链管理服务;替他人的采购服务(替他人购买产品和服务);所有上述内容涉及针对不动产和基础设施开发生命周期的技术平台解决方案,即方案设想、开发、设计、创建、融资和资产管理、建筑、供应链物流和管理、建筑运营、维护和租赁管理;所有上述均不包括抵押经纪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服务外的其余服务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物流服务(商业管理和设施和资源的组织);供应链管理服务;替他人的采购服务(替他人购买产品和服务);所有上述内容涉及针对不动产和基础设施开发生命周期的技术平台解决方案,即方案设想、开发、设计、创建、融资和资产管理、建筑、供应链物流和管理、建筑运营、维护和租赁管理;所有上述均不包括抵押经纪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0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553955号“PODI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DIUM G15539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8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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