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沂市福伦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置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16949号“福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04891号“福伦堂及图”商标、第11555964号“福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健康咨询;美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福伦”,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虽然引证商标二的最终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鉴于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故引证商标二结论如何,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