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桑坦德银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115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479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6871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及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或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