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344340号“宝慧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宝慧淘 42344340

阅读:89446 2022-08-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金嵘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2日对第42344340号“宝慧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364288号“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26331号“淘宝…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金嵘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2日对第42344340号“宝慧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364288号“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75306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40190号“淘宝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65816号“淘宝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910197号“如意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666855号“安心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522775号“淘享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二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并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3、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4、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优贝美”、“优莱美”、“邦宝氏”、“优禾美”等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阿里巴巴集团的概况介绍及其获得的荣誉材料;

  2、“淘宝网”获得的荣誉材料;

  3、“淘宝网”的经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书及市场调研报告书材料;

  4、“淘宝网”的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使用宣传材料;

  5、媒体对“淘宝网”的报道材料;

  6、相关行政决定书及行政裁定书材料;

  7、被申请人摹仿的其他知名商标情况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21年6月28日做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16件商标,涉及第3类、第5类、第10类、第12类、第16类、第25类、第18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41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8524940、8524994、9088539、9224130号“优莱美”商标,第37163748、37163732、37163691号“邦宝氏”商标,第38944387、38956319号“乐亲优”商标,第42431287、42431287、42431287、42431287、59621445号“荷优”商标,第48959547号“京西物流”商标,第56150130、56150130、56150130、56150130号“金圣宝”商标,第56144121、56144121、56144121、56144121号“金圣一号”商标等。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淘”,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经注册相关引证商标。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宝慧淘”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优莱美”、“邦宝氏”、“乐亲优”、“荷优”、“京西物流”、“金圣一号”等众多与他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他人知名商标相仿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实际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据,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因此,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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