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潍坊瘦乐轩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真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6日对第30906002号“17 SHOU 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名下共计600余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2、争议商标“17 SHOU 丷”中的“17 ”含义为“17岁”,争议商标注册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极易使17岁左右的消费者产生兴趣。因此,争议商标带有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对象产生误认。3、争议商标“17 SHOU 丷”中的“17 ”含义为“17岁”,“SHOU”含义为“瘦”。因此,争议商标注册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特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的企业公示信息材料;
2、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列表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17SHOU丷”是17Gaming电子竞技俱乐部《绝地求生》(英文简称:PUBG)战队职业选手的别名或艺名。争议商标注册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不具有欺骗性,且具备显著性。2、被申请人及其“斗鱼”商标在行业内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争议商标及被申请人“斗鱼”等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
2、解说合作协议书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21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4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0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17 SHOU 丷”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17 SHOU 丷”整体属于臆造词汇,无固定含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争议商标注册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特点。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