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435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08421号“COOLKAA及图”商标、第12107947号“COOLCARDPON及图”商标、第12774511号“骏璟 GENKIN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76370号“CARGOLINE LOGISTICNETWOR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三份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对运输货物方面的交易进行专业商业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对运输货物方面的交易进行专业商业咨询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