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皇冠事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44238号“CROWN AFF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66021号“CROWN AFF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药物的润发乳、含药物的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