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鑫钰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天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44976号“遇见二分之一YUJIANERFENZHI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817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截图、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遇见二分之一YUJIANERFENZHIYI”,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