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先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知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46605号“鲜粮卷饼王Xian Liang Juan Bing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516593号图形商标、第11483918号“酷香娃及图”商标、第11179471号“无放过及图”商标、第7622544号“卤掌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的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