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力扬普拉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19593号“力扬普拉提 LIYANG PILAT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体育教育、培训、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项目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20425915号“力普拉提 LI PILAT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第10717158号“力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第11294529号“力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体育教育、培训、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项目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对驳回决定中的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申请人放弃上述服务后,其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未构成类似,故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力扬普拉提”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力普拉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6日